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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修改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10-12-12

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0件规章进行修订。



  一、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十九条中“20”删除。



  3.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5日”、“3日”统一修改为2个工作日”。



  二、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5日”、“3日”统一修改为2个工作日”



  3.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统一修改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5日”、“3日”统一修改为2个工作日”



  3.删除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六章“罚则”。


作者/出处:长春市农机监理处 阅读次数 [4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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