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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0-12-1

  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丰富航空植保技术运用,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农机发〔2020〕20号)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8〕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引导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探索建立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的路径和方式,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动植保无人飞机的规范应用和技术发展。
  二、试点区域
  试点面向全区所有乡(镇)、街道。
  三、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产品。补贴产品为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及其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补贴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拥有1名以上(含1名)经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已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实名登记其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及在植保无人飞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5.已完成50公顷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量;
  6.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性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四、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由省级统筹安排。2020年全省补贴资金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我区补贴资金规模以省综合确定下达为准。
  (二)补贴标准。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5000元。
  (三)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对象在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对上述相关资料及其购买产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经区农机部门审核并对所购置的产品进行核验。经审核、核验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精神,要切实加强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农机、财政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植保无人飞机的补贴试点工作,共同细化补贴试点方案,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试点方案以及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作业信息等情况,公告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技术优势、安全使用风险等提示信息。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引导补贴对象、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三)强化试点风险管控。建立健全试点补贴受益对象书面承诺制,明确补贴对象在遵守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规失信行为和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暂停试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
  (四)规范补贴产品核验流程。加强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强化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严格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同一补贴对象购买数量原则不超过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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