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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农机局行政执法程序步骤、时限、监督方式等规定
2012-3-25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农机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农机局法制办负责查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行政违法案件。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制作《案件移送函》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三条,农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对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机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
  第五条,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机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定依据,并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一)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报废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当事人补充证据后不需要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九条、《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农机监理站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条、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十一条、听证程序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根据我市农机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如下界定: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作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组织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农机局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三日内指定听证主持人员;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五)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听证。
  听证代理人代为听证,必须向农机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农机局许可,可以查阅案件的证据材料。
  (九)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十)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按其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负责人审查。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十三)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作者/出处:九台市农机局 阅读次数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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