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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农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
201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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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九台市农业机械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 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 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三)《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四)《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1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5、1 (二)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5、1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
(三)规章 1 、拖拉机登记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2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2004、10、1 3、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4、9、1 4 、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 农业部 2004、11、1 5、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农业部 2004、11、1 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农业部 1999、4、30 7、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7、1 (四)地方性法规 1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2、1 2、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5、3、1
(五)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委员会 2005、5、1 2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发改委、财政厅 2005、1、1
三、行政执法项目内容 行政许可(共7项) (一)农业机械经营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农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销售农业机械(生产者除外),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二)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认证 实施机关:农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三)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农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规定:“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4、《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并 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四)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市农机监理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和注销。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申报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须接受 岗前专业技术培训,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验合格,领取与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相符的证件后方可驾驶和操作”。 (五)上路行驶拖拉机登记 实施机关:市农机监理站、农村农机监理分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 (六)农机驾驶人员资格审验及对拖拉机的检验 实施机关:市农机监理站、农村农机监理分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规定了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实施机关:市农机监理站、农村农机监理分站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一章第八条规定:“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购置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可使用”。 行政处罚(共七项) (一)不具备农业机械销售资格的 1、实施机关:局机管科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农机维修业务的 1、实施机关: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不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维修技术等级和维修设备年度审验的。 1、实施机关: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维修活动,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拖拉机违章作业的 1、实施机关:市农机监理站、农村农机监理分站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五)拖拉机无牌、无证的 1、实施机关:市农机监理站、农村农机监理分站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六)驾驶农业机械无驾驶证的 实施机关:市农机监理站、农村农机监理分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滞留其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对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的,可滞留农业机械”。 (七)拖拉机载人 1、实施机关:市农机监理站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四、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职责权限 (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权限 1、负责组织领导全局行政执法和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工作,是农机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领导、监督、检查各执法科室(站)落实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 4、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解决重大问题。 5、协调与市直和九台市直有关部门的执法关系。 6、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 7、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本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情况。 (二)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1、负责分管科室、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2、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局长委托处理全站行政执法工作各有关方面的事务。 3、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和单位的执法主要责任人进行监督。 4、布置农业机械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水平。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6、负责组织安排有关科室和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年度及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7、协助局长协调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执法关系,协调站内各执法科室和单位之间的执法关系。 8、定期向局长报告全站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其他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权限 1、负责分管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所分管科室和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在局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局长负责。 2、接受局长的监督,同时对分管科室和单位的执法主管责任人进行监督。 3、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分管部门情况,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及主要措施。 4、负责布置分管科室和单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宣传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5、负责对分管科室和单位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和单位建立和完善岗位执法责任制。研究设置执法岗位,落实执法内容、职责、权限。 6、负责分管科室和单位行政执法的组织安排,听取执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督促检查。 7、定期向局长报告分管执法工作情况。 (四)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主任岗位的行政执法职责: 在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并报分管副局长和局务会审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全科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及行政处罚项目的审核。 (2)负责制定农机综合执法长期和近期培训计划。 (3)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县有关的农业机械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农机维修网点与经营网点执照前置审查、等级鉴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负责打击农机假冒、伪劣产品、商品检查与处理工作。 (6)负责处理农机维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纠分、调解与 处理工作。 (7)其他临时执法工作。 (五)农机监理站岗位责任制 1、站长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负责监理站的全面工作,保证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 (2)负责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监督检查农村农机监理分站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本市各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副站长岗位行政执法职责 (1)协助站长做好各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分管外勤工作。 (3)负责公路以外的农机重大事故现场勘测及事故处理工作。 3、具体负责的农机监理岗位工作职责 (1)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和驾驶员、操作员的年度检验、检审工作。 (3)负责对农机作业、运输的拖拉机田查路检工作,及时纠正各种违章现象,减少、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4)按标准、要求做好农机驾驶员的考核、审验工作。 (5)负责处理道路以外的重大农机事故。 (6)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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