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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农机局行政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
20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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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行政许可审批办事程序 (一)法律依据公开: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5月10日第57号令》;《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审批条件或材料公开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维修场所和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并标明其占地面积; (4)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标明其名称、规格和数量; (5)主要从业人员名单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公开 (1)受理:审查以上材料,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告知补齐。 (2)审查: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人的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和资格评定。 (3)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农机维修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应向申请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四)承诺期限公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五)项目类型公开,审批行政许可农业机械维修。 (六)法定权利公开 公民(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拿不到审批件,可以到行政服务中心监察科进行投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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