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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小拖强制性产品认证 |
2006-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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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拖行业质量现状 小四轮拖拉机是我国农村在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的农业机械之一,也是广大农民作为致富的工具之一。据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小型轮式拖拉机样机合格率分别是87.5%、75%、28.6%、16.7%、19.4%、38.8%和38.2%、37%。以上数据证实了小拖质量的下滑程度,控制质量迫在眉睫。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对拖拉机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缺少检测手段的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盲目上马,为降低生产成本,违规使用质次价低的零部件组装拖拉机,导致拖拉机市场秩序混乱,恶性竞争严重,假冒伪劣产品增多,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突出,国家安全标准执行力度差,安全隐患急剧增加。 安全事故不断上升 农机质量投诉三成直指拖拉机,使用者反映强烈,据中消协农机投诉站统计,2002年全国务农机投诉监督站共受理农民对农机产品质量投诉1118件,其中对拖拉机的质量投诉326件,占总投诉量的29.2%,首次超过联合收割机,成为农机投诉的第一大户。2003年共受理农机质量投诉1089件,其中涉及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农用车共计735件,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对拖拉机的投诉集中在大型与小四轮拖拉机上。小四轮拖拉机主要问题是可靠性差,如液压泵及提升器故障多发,转向、刹车失灵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等。2005年对拖拉机投诉70件,占总量的34%,其中:小型拖拉机投诉27件,占拖拉机投诉量的38.6%。目前,各地消费者协会关于拖拉机产品质量投诉的案件居高不下,且社会影响较大。据新华社报道,“正宇拖拉机失灵伤了人,消协调解修车又赔钱”被列为2002年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十大投诉案例之一;据宁夏新闻报道,“拖拉机转向存隐患,受害人家属获赔3万”被列为2003年自治区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拖拉机安全事故的不断上升,对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拖拉机作为我国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工具,在农业生产和农村运输中应用广泛,既要从事农业生产,又要承担大量的农村运输任务,在一些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还是农民的代步工具。由于其作业环境和运动性的产品特点,使拖拉机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造成恶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不但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且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2003年全国发生农机事故13697起,特大事故104起,重大事故1639起,死亡2315人,重伤4582人,直接经济损失5832.07万元,违章操作5794起,机件失灵1757起。在这些农机事故中,有三分之一是拖拉机事故。回良玉副总理对此高度重视,曾连续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农业部督促当地农机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后事,并要求农业部进一步加大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力度。 据了解国家对小四轮拖拉机、手扶拖拉机等产品出口没有足够的约束,一些国内企业由于在某些国外市场自相残杀,有的已被迫退出部分市场。与出口全线飘红相对应的却是中国拖拉机产品混乱的出口秩序。一些企业利用降价的手段参与出口竞争,竞争的结果就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在国外市场也是屡屡出现。在一些地区由于恶性竞争,“中国制造”的形象已受到影响,逼迫小拖产品退出市场。笔者从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农机分会了解到,现在已经有一些国家的农机市场开始拒绝销售中国制造的农机产品。 小四轮拖拉机将实行强制性认证 鉴于拖拉机生产企业良莠不齐,国家标准贯彻执行不力,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国际市场的声誉。因此,加强拖拉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遏止拖拉机安全事故发生已迫在眉睫,对拖拉机实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十分必要。 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决定对轮式拖拉机(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6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实施强制认证是与国际接轨 据了解,对产品实行强制认证的管理方式,在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实行。发达国家对涉及拖拉机产品安全、环保方面的问题非常重视,对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例如德国按照欧共体有关规定和本国法律,对拖拉机、播种施肥机、割草机等农业机械实施CE认证制度,要求这些农业机械不加贴CE标志不准进入市场销售。CE认证依据欧共体机械产品政策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对生产企业提出基本要求,要求企业有完整的产品图纸,要明示操作时安全注意事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要求企业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和试验样机的质量一致;二是对机械产品技术性能方面要求,如机器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等;三是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声明自己的产品危险性在哪,防止和避免这些危险的办法等;四是符合欧共体政策规定的产品可使用CE标志。在美国法律规定,拖拉机必须进行安全框架等方面的检测,避免用户在使用中发生翻倾时造成的危险。在内布拉斯加州等地的法律中规定,销往本地区的拖拉机必须经过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检测内容包括PTO、牵引、液压提升、排放等项目。在英国对拖拉机的驾驶室安全、噪声和传动轴保护罩,规定必须进行强制性试验,试验合格后,由英国农业工程研究所提出试验报告,由政府发给“合格证”,没有“合格证”者不允许销售。在南斯拉夫每种农业机械必须经过两个试验取得安全合格证、质量合格证两个证明方能生产、销售。此外,日本、新西兰、南非等国对拖拉机产品安全性都有强制性的管理要求。 小拖企业实施认证的前景 笔者了解到,国家对于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3C认证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主要①对生产企业资质、质量管理能力、人员素质、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生产环境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对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过程进行有效控制。②对生产的小拖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制定安全标准的指标要求,如:安全配置、安全防护、停车制动、冷态制动平均减速度、左右轮拖带印痕差、照明、信号装置、安全操纵符号、安全使用信息、动态环境噪声、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排气烟度、严重故障和致命故障等。③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有生产依据,如:小拖生产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职能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产品图纸、生产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产品检验规定、生产管理制度等。④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能够监视和测量产品质量的监测手段和检验人员。如对涉及小拖安全指标的检验设备和具有合格资格的检验员。⑤要求具备安全生产环境,做到生产区、办公区、仓库和生活区分开,确保员工能够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加工。 通过3C认证的企业,不论是在管理、生产、经营、服务均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即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干,岗位有责任,工作有标准、办事有程序、完成有时间。使企业不断的走向正规化管理,为提高市场竞争的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对通过3C认证的企业进行注册和上网公布,使农机消费用户随时能够掌握农机生产企业的质量情况,增加了透明度。对于那些不具备生产能力、检测手段、以次充好、低价竞争的企业国家绝不允许经营和销售产品,必须淘汰出局,以净化国内和国际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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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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