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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岗位责任等相关制度
2017-8-16

九台区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工作制度

为做好全区农机购置补贴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规范信访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切实解决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中农民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让农民满意,政府放心,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工作制度所指农机购置补贴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包括对投诉人通过文字信件、电话投诉、网络投诉、直接上门反映的问题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农机购置补贴的信访举报投诉事件的受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职权范围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信访事项,协调处理信访事件

第二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建立专门投诉登记簿,收到信访人投诉时应按规范对投诉人的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投诉事项进行登记。

第三条 受理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批办,提出处理意见,跟踪处理结果,处理结果要登记在案。

第四条 受理举报主要内容:一是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二是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三是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四是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五是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六是向购机者提供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农机补贴产品的;七是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八是其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程序:一是立案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对于群众来信、电话、电子信箱、来访举报,自接到举报时,属农机主管部门受理的事项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立案,受理举报事宜。不属农机主管部门受理的事项要向举报人详细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管理权限转呈有关部门受理。二是调查取证。由受理举报事宜的农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案件真实情况,同时做好笔录和材料取证,确保事实清楚。三是案件查办。将调查取证结果反馈有关部门,责成查办。收到上级交办件的要按上级部门时限要求书面反馈查办结果。对查办不力或不予查办,群众再次举报到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的案件,受理的农机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力量或委派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按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四是案件归档。所受理案件调查材料均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条 信访举报投诉事项承办单位要做好处理结果反馈工作,及时将办结结果反馈给信访投诉人,并征询其满意度。要做到受理的投诉事项处理率达100%,达到信访人满意。

第七条 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是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二是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及时 、依法 、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三是坚持原则,秉公办理。

第八条 工作要求:一是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在吉林农机化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县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二是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政务公开栏内将各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补贴程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之;三是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四是为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受理单位或个人不得透露举报人和举报的有关情况。由于受理单位或个人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把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范畴。

长春市九台区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六条 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责任:

(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三)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申报;

(四)指导乡级农机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五)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

(七)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八)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九)负责补贴机具信息档案管理;

(十)负责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一)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十二)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本辖区的乡级农机机构的专项考核,对规范操作,成效显著的乡级农机机构给予表彰。对违反政策规定管理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乡级农机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主管部门,属于管理部门责任的,视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方式通报;影响严重的,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属于个人责任的,严格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长春市九台区农机购置补贴

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覆盖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农机局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主管领导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补贴工作。机管科承担具体业务,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内部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局纪检的监督监察作用,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对下列工作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购置者的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确认及补贴办理;

(二)补贴产品的核查验收;

(三)补贴产品相关材料归档;

(四)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

(五)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

(六)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机管科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局党组会议审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机管科科长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补贴各项制度。机管科全体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管理层级权限。全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局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局主管领导负责农机补贴全面工作,对局党组和区主要领导负责。机管科科长负责农机补贴具体工作,对局主管领导负责。机管科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在机管科设置经办岗、审核岗、管理岗,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并组织落实。

(一)经办岗。购置者的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确认及补贴办理; 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和补贴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审核岗。负责经办岗办理结果审核、补贴产品的核查验收;

(三)管理岗。负责对经办岗、审核岗办理结果审查核定。

第九条 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机管科建立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登记制度,设立专项记录本和工作台账,记载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情况;

第十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风险点:

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风险点是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针对性不强,过程不规范,结果不客观;

违规经营查处和举报投诉处理。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对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不组织调查,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防范补贴资金指标分配及管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加强部门沟通。密切监视各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及时形成补贴资金拨付批次,保证敞开普惠制农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防范违规经营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工作规范。研究制定农机补贴违规处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查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信息公开。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实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农机系统

反腐倡廉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化和经常化,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增强全省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农机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促进廉洁自律,切实转变作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职工队伍,努力营造全省农机系统良好政治生态。

第四条 实行反腐倡廉教育责任制。坚持局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五条 坚持政治性原则。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六条 坚持实效性原则。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与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督促干部职工增强纪律规矩底线意识,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第七条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农机领域出现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第八条 坚持经常性原则。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寓于制度建设、业务工作和工作检查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贯彻落实,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第九条 坚持创新性原则。在保持和发扬反腐倡廉教育好经验好方法的同时,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式方法。

第十条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原则。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制度机制,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一般干部和广大职工自觉学的学习氛围,推动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新局面。

第十一条 坚持综合性学习原则。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与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党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及反腐败斗争形势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廉洁自律警示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十二条 区农机局党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区农机局主要领导,是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安排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其他主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区农机局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党委会议和反腐倡廉教育会议或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

(四)对反腐倡廉教育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教育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第十四条 区农机局应当建立反腐倡廉教育检查制度,对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业绩和奖励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长春市九台区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吉林省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十三条 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六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七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对农民群众和农机购置者的服务作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总则

本制度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是指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农机购置补贴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区农机局应当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信息及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公开原则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都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三、 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坚持应公开、皆公开和及时公开的原则。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意见及工作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方式、工作规程和具体要求;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

(四)实施补贴的工作流程、核验规程和相关要求;

(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六)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七)违规处理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和违规基本事实及违规曝光等;

(八)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九)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四、公开渠道

(一)在吉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固定板块长期公示。

(二)区农机局应在长春市九台区农机化信息网首页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

(三)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网络媒体、乡镇公告栏、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应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农机局应加强对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力度,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目录。

(二)应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三)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机局以公告形式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长春市九台区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四)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区农机局要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九台区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强我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制度所称经销商是指经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参与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的企业(以下简称经销商)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三、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四、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六、经销商应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开具销售发票。

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核查属实,视其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的;

(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1.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四)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超出经销商与购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时间7日内不提供机具影响农业生产的。

(五)售后服务不及时的,超出协商约定时间24小时的。

(六)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七)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八)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

2.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

(四)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五)对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由于质量问题出现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隐瞒不报的。

(七)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不纠正的。

十一、经销商违反十条规定,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资格被取消的经销商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活动。

十二、 生产企业对所确定的经销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经销商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必要的培训,对经销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定价、用户培训及遵规守纪等方面负有连带责任。若生产企业和推荐的经销商串通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取消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

九台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使用制度

为了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且更加便于监管,根据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使用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使用制度。

1、全区各购机补贴实施单位均要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2、操作系统安装在农机局,执行专机专用。

3、农机局指定专职人员使用管理系统。

4、管理系统各用户一人一账号,禁止多人一账户。

5、管理系统用户要定期更换密码,禁止使用初始密码。

6、各用户要对管理系统内的档案信息保密。

7、管理系统操作人员要定期对管理系统数据进行维护,出现疑难问题要及时与省局管理员或软件公司联系,及时解决。

8、管理系统操作人员要定期对管理系统中数据进行备份,同时做到异地保存一套。

9、管理系统操作人员要明确职责,确保系统档案数据不能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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